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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优选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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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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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招商信诺[2019]意外伤害保险014号 1 招商信诺优选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退保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17.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于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我们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条款中字体加黑加粗加下划线显示 的部分。 4. 本合同中还有部分对您的权益可能产生影响的内容,详见本合同共同条款之“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 理”、“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保险事故通知”、“其他核定结果”。 18. 19. 21. 24. 本合同可续保,请留意续保的条件。 7.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9. 请留意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6. 12.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您可扫描右边二维码登陆我方官方网站下载《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共 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83-2013)全文(PDF文件)。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特别条款 第一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1. 投保范围 2. 保障项目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二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5. 基本保险金额 6. 保险期间 7. 续保 第三章 保险金申领资料 8. 保险金申领资料 第四章 其他规定 9. 手续费 10. 宣告死亡处理 第二部分 共同条款 第五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保险费的支付 14. 宽限期及效力终止 15. 联系方式变更 16. 合同内容变更 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六章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8.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19.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0.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七章 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 21. 保险事故通知 22. 受益人 23. 保险金核定 24. 其他核定结果 25. 调查权 第八章 其他规定 26. 管辖权及争议处理 2 招商信诺优选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方”或“本公司”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特别条款 第一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1. 投保范围 符合我们规定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障项目 主合同有以下保障项目,您可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一、航空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由于该 班机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1; 二、水路公共交通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路公共交通运输工 具2时,因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三、陆路公共交通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陆路公共交通运输工 具3时,因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陆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保障 项目不包含出租车4及网约车5保障; 四、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6驾乘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特定非营运 机动车辆时,因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五、出租车及网约车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出租车及网约车 时,因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六、摩托车7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摩托车时,因该交通运输工具 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七、非机动车辆8意外保障项目: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机动车辆时,因该交通 1 交通工具意外事故:指交通工具因意外事故而发生紧急制动、碰撞、冲撞、砸压、翻侧、坠毁、沉没、燃 烧或爆炸等。 2 水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获得运输乘客营运的许可,并按国家和 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管理制度运营,合法搭载乘客的轮船等。若以上交通运输工具用于非公 共交通目的,如包船等,则不属于主合同水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保障范围。 3 陆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获得运输乘客的营运许可,并按国家和 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管理制度运营,合法搭载乘客的火车、公共汽车、公共电车、地铁、轻 轨、高铁等。若以上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如旅游包车、个人自驾租车等,则不属于主合 同陆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保障范围。陆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不包括电梯、缆车等。 4 出租车:指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或通过电信、互联 网进行预约,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 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汽车。 5 网约车: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整合供需信息的服务平台提供的、非巡游的、符合以下规定的预约出租 汽车:1.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均需符合国家及当地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相关规定;2.网约车 平台公司需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6 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指机动车行驶证中登记车辆类型为“微型轿车、小型轿车、面包车、微型客车、小型 客车、微型越野客车或小型越野客车”,且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的机动车辆,但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不 包含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机动车辆、校车、网约车。 7 摩托车:包含二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摩托车)、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侧三 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8 非机动车辆: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 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具体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包括自行车、三轮 3 运输工具发生的交通工具意外事故。 3. 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 的,我们按该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 故时起效力终止。 我们给付的该保障项目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需扣除该保障项目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 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 伤残,并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9(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举 的伤残,我们按伤残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应在该伤残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自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仍未结束治疗,则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我们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 们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如果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 官,我们将按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 高,则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减去前次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伤残项目 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 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们将按比例最高 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以上相同等级的伤残项 目,我们将按该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 一级。 4.该保障项目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以该保障项目的基本保 险金额为限;该保障项目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达到该保障项 目的基本保险金额时,该保障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终止。 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我们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期间、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12的机动车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9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通过审查(标准 编号为JR/T 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 行业标准。 10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 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其他驾驶行为。 12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未取得有效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 4 五、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醉酒13或受毒品14影响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六、猝死15; 七、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及网约车的安全规定; 八、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辆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偿运输服务期间遭受的意外伤 害; 九、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赛车16; 十、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17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实施扰乱或非法干扰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十二、被保险人作为航空安全员、飞行安全员或空中警察在执勤期间发生的意外伤 害;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二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5. 基本保险金额 主合同各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若各保障项目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