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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贵大麦2定期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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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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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华贵大麦2.0定期寿险条款 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B1320191 第1页[共9页]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贵大麦2.0定期寿险合同”。 为了更好的了解本产品,请阅读以下条款摘要 您有20日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 本产品为定期寿险,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身体全残保障。 如您临时有需要,您可以申请减保,但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 的最低标准。 如您有需要,您可以申请险种转换,但转换后的终身寿险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本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 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合同构成 7.2 投保范围 7.3 合同成立与生效 7.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5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7.6 合同内容变更 7.7 合同终止 7.8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 项的扣除 7.9 失踪处理 7.10 争议处理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 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责任 1.3 保险期间 2.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 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和变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司法鉴定 4.6 诉讼时效 5.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6.其他权益 6.1 减保 6.2 转换权 华贵保险[2019]定期寿险008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华贵大麦2.0定期寿险条款 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B1320191 第2页[共9页] 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贵大麦2.0定期寿险条款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 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后续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则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 相应的保险责任。 1.2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1.2.1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基本责任的保险责任: 1.2.1.1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 外伤害 1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 同的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2.1.2 身体全残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 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 3,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体全残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1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 伤害。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 于疾病身故。猝死的认定,如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 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2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 3 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 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8)中枢神经系统 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 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 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都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华贵大麦2.0定期寿险条款 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B1320191 第3页[共9页]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 全残当时本合同的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 “1.2.1.1身故保险金” “1.2.1.2身体全残保险金”责任终止。若投保人未 选择“1.2.2可选责任”,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1.2.2 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您可以选择本可选责任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1.2.2.1 身体全残 扶助保险 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 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 若被保险人在身体全残之后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 4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被 保险人身体全残当时本合同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全残扶助保 险金。本公司给付身体全残扶助保险金以下列条件最先成就时为止: (1)至被保险人身故时为止; (2)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为止。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 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 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 其他免责 条款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 “3.3合同效力中止”“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4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7.5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等条款中加粗的内容。 4 保单生效对应日指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 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华贵大麦2.0定期寿险条款 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B1320191 第4页[共9页]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 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期保险 费的交 纳、宽限 期 如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 6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 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 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若您选择投保“1.2.2可选责任”,如已发生身体全残保险金给付,则您 无需再交纳自被保险人身体全残之日起的后续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3.3 合同效力 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合同效力 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谁来领取保险金、怎么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 益人的指 定和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身体全残保险金和身体全残扶助保险金的受益人 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 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 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 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