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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智享企悦团体年金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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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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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招商信诺[2019]年金保险016号 招商信诺智享企悦团体年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招商信诺智享企悦团体年金保险》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经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投保人可为特定团体投保,其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及其家属可作为被保险人具体的投保范围和投保 , 条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主合同生效日起算,至主被保险人 合同项下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的保险期间,自本公司开始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至主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时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年金 主合同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 自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被保险人每生存至一个保障周年日,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 , 金额向受益人给付年金。 当被保险人的交费期间小于等于五年时,年金领取起始日为该被保险人的第五个保障周年日。 当被保 险人的交费期间大于五年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者之一作为年金领取起始日: 1. 该被保险人的第五个保障周年日; 2. 该被保险人交费期间届满后的第一个保障周年日。 保障周年日为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之日在之后每年的对应日。该月如无对应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二、身故保险金 (一) 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将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 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费; (二) 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后(含当日)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 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费扣除该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 已经领取(含应当领取)的年金后的余额; 2. 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其在主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1。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起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或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已交足两年 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退还 终止时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本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 合同中载明。 金额。 1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第八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应在每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或该日期之前支付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费。 投保人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保险费可由投保人、成员或家属按约定比例分别承担。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在 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将按照投保人、成员或家属各自累计所交保险费的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