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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喜盈门养老年金保险_万能型_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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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喜盈门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保单质押借款的权利…………………………………………………………………6.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3.2;8.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保险期间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构成 5.账户条款 5.1 保险合同账户 5.2 初始费用 5.3 结算利率 5.4 保险合同账户利息 5.5 持续奖金 5.6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6.现金价值权益 6.1 本合同现金价值 6.2 退保费用 6.3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的部分领取 6.4 保单质押借款 7.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7.2 合同变更 7.3 联系方式变更 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8.2 如实告知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争议处理 10.释义 华夏人寿[2019]养老年金保险055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2页,共9页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喜盈门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华夏喜盈门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0.1]、保单周年日[见10.2]均以该 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 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5日)至60周岁(含60周岁)。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通过商业 银行代理渠道购买的,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 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 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 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 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 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10.5],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一、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起领年龄后的首 个保单周年日。养老年金起领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但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开始,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 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本合同账户价值的1%给付 一次养老年金,给付后本合同的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申请变更养老年金的给付比例,但每次养老年金给付的金额、养 老年金给付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三、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部分领取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与该保单年度内已领 取的养老年金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见10.6](不计利息)的20%。 第3页,共9页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 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与部分领 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见10.7],我们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 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与部分领 取的账户价值后的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账户价值。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 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 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和养老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 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 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 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 发生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养老年金申请 申请养老年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第4页,共9页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10.8]、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全残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 鉴定证明;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 权利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 料。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并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根据人 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应在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 力由您和我们依法协商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第5页,共9页 4.1 保险费的构成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或分期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 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到期未交纳的,您可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以后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