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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完美人生守护尊享版两全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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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信泰保险〔2019〕两全保险032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信泰附加完美人生守护(尊享版)两全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合同,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后您所缴纳的保险费…………1.5 本附加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犹豫期后,您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7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2.5 您应当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3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6.2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7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 1.5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2.6 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3.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4.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 合同效力的中止 4.2 合同效力的恢复 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1 明确说明 5.2 如实告知 5.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6.2 保险事故通知 6.3 保险金申请 6.4 保险事故鉴定 6.5 保险金给付 6.6 年金转换选择权 6.7 诉讼时效 7.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8.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8.2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8.3 适用主合同条款 9.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保费约定支付日 9.3 周岁 9.4 意外伤害 9.5 全残 9.6 累计已交保险费 9.7 现金价值 9.8 毒品 9.9 酒后驾驶 9.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1 无有效行驶证 9.12 本附加合同约定利率 - 1 - 信泰附加完美人生守护(尊享版)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完美人生守护(尊享版)两全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 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 保险单或批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 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 保险单或批单上。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9.2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9.3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五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或 七十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1.5 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附加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十 日为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本附加合同犹豫期为十五日)。请您 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 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附加合同终 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您后续变更基本保 险金额,我们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 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 - 2.3 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 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9.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9.5的,本附加 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您所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9.6。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 附加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1)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我们按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 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可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前述 “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是指按照主合同约定我们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9.7减少为零,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8;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11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 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6 其他免除保险责任除“2.5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 - 3 - 条款 “1.5 犹豫期”、“4.1 合同效力的中止”、“5.2 如实告知”、“6.2保险 事故通知”、“8.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 注意。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交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 单上。 3.2 宽限期 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在本 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2 合同效力的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计算 上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 本附加合同约定利率9.12为上限确定。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1 明确说明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 5.2 如实告知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 4 - 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 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 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5.2 如实告知”规定的本公司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 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