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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司IATF16949_质量保证协议书_一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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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7/28(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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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后,签定********汽车配套产品的质量保证协议如下:
1.配套内容(见附表):
序号车型号配件图号配件名称质量特性2.质量保证能力
2.1 制定有本配套产品的 企业技术标准,并报企业所在地方技术质量监督局备案;企业标准的技术水平应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同时能满足需方制订的用户标准,并将企业技术标准提供给需方一份。
2.2 供应商企业应当通过ISO质量体系 认证,确实建立了有效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将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提供给需方一份。
2.3 拥有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备的生产工艺装备。
2.4 拥有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验收的监督测量设备,并通过国家 授权的计量检测单位检定和检定后确认其有效性。
3.质量监督控制
3.1 供应商生产的配套产品,应定期接受国家或国家授权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并及时向需方质量部门提供检测报告,还应接受需方 质量、技术部门在需要情况下的抽样检测。
3.2 抽样地点可以在供应商的生产现场或成品仓库,亦可在需方的配件仓库或待验库。
3.3 检测或试验可以使用供应商经国家授权的计量检定单位进行检定或检定后确认有 效的质量检测、试验设备,在需方质量、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或直接操作下进行检测或试验。亦可以由需方派人送样到指定的委托代测单位进行检测或试验。
4.标识
4.1 供应商提供的配套件产品上应当有明显、牢固、 易识别的永久性标识。
4.2 供应商在正式供货前,应当在需用方质量部填写《********汽车配套产品标识注册记录》,进行配件标识登记注册。
4.3 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便于识别供应商 产品和便于装卸、堆码、存放及清点验数。
5.不合格品的处理
5.1 经需方检验合格的产品,由需方检验员在送检单上签字后入库。
5.2 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按需方的《不合格品管理办法》处理。
5.3 如配套件的某些质量问题在装配、调试过程中曝露出来,供应商的服务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排故,需更换的整机或零部件及由此产生的需方经济损失均由供应商负责。
5.4 经需方同意返工(返修)以及让步接收的 产品,降价幅度按6.1.2条规定。不是因返工(返修)或让步接收造成的产品质量损失同样由供应商负责。
5.5 供应商产品在运输时(包括托运)应保证产品安全,如因运输造成产品损坏应由供应商承担责任,并予以及时 退换、补足。
5.6 需方确定要退货的不合格产品,供应商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取回不合格品,逾期不取回的,需方有权自行处理。
6.质量索赔及惩罚方法
6.1进货阶段的质量索赔及惩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