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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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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23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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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7/20(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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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建筑施工,以及对建筑施工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活动。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市区的建筑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特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和建筑施工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建筑施工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网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安全生产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应当把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在其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施工。未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单位把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法明确相关的安全责任;安全责任协议不明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封闭管理,围挡、围栏应符合有关要求;(二)落实粉尘、噪声、振动、废水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的防治措施,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四)分开设置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生活区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五)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堆场的地面应当作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