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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保寿发_2019_平安附加轻症倍护疾病保险产品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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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平安人寿[2019]疾病保险112号  阅 读 指 引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附加轻症倍护疾病保险产品提供特定轻度重疾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5.如何退保 1.1保险责任 5.1 犹豫期 1.2 保险期间和续保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我们不保什么 6. 特定轻度重疾释义 2.1 责任免除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2.2 其他免责条款 7.1 合同订立 3.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7.2 合同生效 7.3 投保年龄 3.1 保障成本 3.2 宽限期 7.4 年龄错误 4.如何领取保险金 7.5 效力终止 7.6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4.1 受益人 4.2 保险金申请 4.3 保险金的给付 险种简称:轻症倍护 险种代码:1397 -25-   平安附加轻症倍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多久 我们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1.1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1确诊为本 等待期 “特定轻度重疾”2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我们不收取保障成本。 以下三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3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本产品的; (3)您在不迟于上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60日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或符合以上三种情形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1.1.2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按金 照确诊时如下两者的较小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200万元。 (2)与本附加险合同属于同一保险合同的万能保险产品4在确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减去下列两者之和后的余额,且不低于零: ①万能保险产品的趸交保险费; ②万能保险产品的累计追加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我们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