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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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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7/13(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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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目 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 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2 第三节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除外。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已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有关规定。 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建筑工程虽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对建筑工程外轮廓尺寸作局部调整,调整后仍符合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和开口天井、内天井宽度的控制规定的。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虽不满足报建审批要求,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确定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市政管理和文物保护要求及最小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间距要求的; 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确定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市政管理和文物保护等要求,但由于合理的施工误差导致不符合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