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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附加健康随心豁免保费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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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WP04-A...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9]350号 附加健康随心豁免保费疾病保险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或“本公司”) 阅 读 指 南 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您有权在犹豫期(见释义)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六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或承担部分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条款正文粗体字部 分........第六、七、十一、十三、十四条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二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附加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三条 承保范围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豁免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三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 受益人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条 诉讼时效 第四部分 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五部分 释义条款 第十三条 轻症疾病释义 第十四条 重大疾病释义 第十五条 释义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美联泰大都会[2019]疾病保险026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WP04-A.....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9]350号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附加健康随心豁免保费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如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 后,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 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 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附加保险合同 成立与生效 2.1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 适用本附加合同。 2.2 如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开 始,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2.3 我们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三条 承保范围 3.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出生满30日至69周岁且符合我们规定 的投保条件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豁免保险费 4.1 本附加合同豁免的保险费为基于主合同投保且生效的特定附加合同 (见释义)当前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内的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5.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6.1 无息给付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 导致首次发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首 次患有以下两类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我们将向您无息给付本附 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释义)中的一项或多项;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中的一项或多项。 6.2 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 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 条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从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 轻症疾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按照本附加合同第四条约 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6.3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所罹患疾病同时满足本附加合 同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项下豁免保险 费的责任,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WP04-A.....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9]350号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7.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或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存在下列 第7.1.1条至第7.1.8条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1.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7.1.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7.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7.1.5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1.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7.1.8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释义); 7.1.9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2 发生上述7.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 病、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释义)。 7.3 发生上述除7.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 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 受益人 8.1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项下豁免保险费的受益人为您。 8.2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8.3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8.4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8.5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8.6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8.7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9.1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为您,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 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WP04-A.....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9]350号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 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病理组织学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 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5)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9.2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9.3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的证明和资料。 9.4 上述相关医疗证明和资料,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 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9.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 利。 第十条 诉讼时效 10.1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1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 (1) 您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按约定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主合同解除或终止; (3)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且未依法或按约定办理复效; (4) 因罹患重大疾病导致主合同下指定的特定附加合同终止; (5) 本附加合同期满; (6) 本附加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12.1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如您申请解除,请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 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12.2 如您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 您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 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您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 日起30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12.3 如您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 您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解除。我们自收到您的保险 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的现金价值。 12.4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五部分 释义条款 第十三条 轻症疾病释义 13.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WP04-A.....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9]350号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 治疗。 1.原位癌(见释义);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 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13.2 出血性登革热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 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WHO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 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13.3 肝脏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术须有至少一个 完整的肝叶切除。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及/或者因捐赠肝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