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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签约班优化合规经营个险营销员销售服务管理办法1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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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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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个险营销员销售服务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个险销售队伍销售行为,增强营销员依法合规意识,提升营销员专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强化综合治理销售误导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个人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标准、保险销售人员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营销员信用品质管理办法、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持有公司执业证书的营销系列、收展系列和保单服务专员等销售人员。 第三条 个险营销员代理公司保险业务活动须遵循本办法的要求,具体包括从约访面谈客户直至保单签约、收付费、后续服务等环节所涉及的各项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管理要求。 凡纳入本办法的事项,须作为公司系统对个险营销员销售服务活动的统一管理标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诚信合规。个险营销员须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向客户提供的销售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符合公司利益及公司对客户的承诺。 第五条 客户导向。个险营销员销售服务须以客户需求、感知和满意度为导向,提供高效、全面的销售和后续服务。 第六条 规范运作。个险营销员须遵守统一规范的销售服务标准,并持续提升销售服务的品质。 第三章 约访 第七条 营销员拜访客户应做好事先准备,约定好时间与地点,并以尽量不打扰客户正常工作和生活为前提。 第八条 营销员个人及其聘用人员不得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者假借公司电话营销中心名义电话约访客户。 第九条 营销员不得非法获取和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在从业过程中知悉的客户资料等信息,不得用于开展代理公司业务以外的商业活动及其它用途。 第四章 接洽面谈 第十条 接洽面谈时,营销员应主动出示《保险营销员执业证》等从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向客户表明身份,告知所在公司名称及本人授权范围,并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如需介绍个人信用品质评级和相关荣誉时,应客观准确。 第十一条 营销员介绍公司时,应客观、全面地向客户陈述公司经营状况,不得夸大公司经营业绩与经营能力,不得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和投资回报水平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第十二条 营销员不得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但实际并未赠送;不得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但实际并未停售。 第十三条 营销员应主动将公司服务电话及官方网站告知客户,提醒客户可以通过公司服务电话或官方网站获取相关信息,并提示客户公司将根据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