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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保险专题课程4最大诚信原则20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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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2019保险专题课程 第四讲 最大诚信原则 CONTENT 诚信,也即诚实守信,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信守承诺、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同仁堂,“炮制虽繁必不敢减人工 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 英国保诚(prudential), “以诚待客 信守承诺” 德国安联保险集团(Allianz SE) 诚信(good faith)的含义 最大诚信(good faith)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民商法诚信原则在保险领域的扩张和延伸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诚信原则的演进与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 (一)诚信原则的演进 诚信概念最早源于罗马法中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的规定。在现代社会, 诚信原则被认为是现代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甚至具有君临全法域之效力。 1804 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 条第3 款规定:“契约应依诚信履行之”。 1896 年的《德国民法典》第242 条规定:“债务人须诚实信用, 并依据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 。 1907 年的《瑞士民法典》第2条第1 项关于“每个人都必须依诚实信用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的规定则确立诚信原则。 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美国诚实信用源于德国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并最早见于1952 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979 年, 诚信概念进入了美国《合同法第2 次重述》。 诚信原则的演进与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演进 作为近代海上保险制度的发源地, 最大诚信原则, 为英国的判例法首先确立。具体来说, 英国1766 年的Carter v.Boehm 案 15 被认为是对最大诚信原则进行表述的最早判例。被后人尊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标志。 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17 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合同, 如果任何一方没有遵守最大诚信, 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内容被认为是最大诚信原则的最早成文法体现。 18条规定“1.根据本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情况。被保险人应视为知道在通常业务过程中他应当知悉的每一情况……….2.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决定是否承保该风险的事项属于重要事项……..” 英国议会先后通过的2012 年《消费者保险( 告知与陈述) 法案》以及《2015 年英国保险法》,对1906 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完善。该法里,再次明确了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承担两方面的义务“一是告知(disclose)所有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的义务;二是如实陈述(representation)的义务,投保人不告知(non-disclose)和误述(mis-representation)都违反了最大诚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