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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保险专题课程11健康保险常见条款17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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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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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保险专题课程 第十一讲 健康保险 CONTENT 保险条款 健康保险常见条款 人身保险常用条款 人身保险特殊条款 健康保险特殊条款 犹豫期条款 给付限额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宽限期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 复效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 受益人条款 续保条款 职业变更条款 转换条款 观察期条款 免赔额条款 比例给付条款 体检条款 既存状况条款 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 1 2 3 4 5 6 7 8 人身保险常见条款 期限起算: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算(《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通常不少于10日,银保渠道1年期以上保险为15日 犹豫期条款 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同意并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 给付限额条款 规定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限额以内由保险人承担,超过限额的部分需要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分项限额:每个保障项目分别规定各自的给付限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总限额:总限额是合同中只规定一个综合的限额,不论被保险人发生的是哪个保障项目费用,保险人都在限额以内负责赔付。 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不丧失价值条款 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险外,投保人交满一定期间(一般为二年)的保险费后,如果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1.办理退保,领取退保金 2.申请办理减额缴清保险 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