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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管理办法(DOC 23).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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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3/14(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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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保障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 必须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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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中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第八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就基金业绩进行预测;
  (二)保证获利、保证分担亏损或承诺最低收益;
  (三)通过促销方式,劝诱、利诱投资人购买基金;
  (四)诋毁同行;
  (五)刊登任何虚假或欺诈内容;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行前,发行协调人应协助基金发起人根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发行协调人同时还需就基金发行具体事宜编制并公布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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