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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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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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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机构字[1999]33
号文《关于同意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及筹建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和证监机构字[1999]69号文《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批准,在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合并的基础上,以发起设立的方式于1999年8月18日在上海市成立的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号码为
31000000007127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6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25,000,000股,于2015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UOTAI JUNAN SECURIT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邮政编码:20012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2,5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合规总监、董事会
秘书,以及其他经董事会决议担任重要职务并取得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的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诚信、亲和、专业、创新”的经营理念,致力于实现“一
流投资银行,卓越金融服务”的发展愿景,努力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综合金融服
务需求,努力把公司建设成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投资银行和大型现代金融企业
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
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
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
等投资业务
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股份股份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股份发行股份发行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经批准,在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合并的基础上,
以发起设立的方式于1999年8月18日成立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公司成立之
日,公司发起人名称如本章程附表所列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7,625,000,0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不包括附件,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并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股份转让股份转让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除前款规定外,发起人和公司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还应当符合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股东股东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