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传世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传世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简称“传世管家”。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
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传世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
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趸交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
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
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5天至7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
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等于趸交保险
费与追加保险费之和。您交纳趸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趸
交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的金额等额增加;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基本保
险金额按您实际领取的金额及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若
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
①保单账户价值
②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 对应比例
17周岁及以下 100%
18-40周岁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全残保险金 (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
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基
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
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
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
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
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
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
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
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
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和追加的方式支付
趸交保险费 指您在投保时根据我们当时规定的条件一次性支付的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指您在本合同生效后,根据我们当时规定的条件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支付的保
险费
追加保险费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以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合同(简称“约定
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红利作为追加保险费转入的方式支付;另一种是以您
的其他资金作为追加保险费的方式支付
我们有权调整保险费支付的条件。您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
所工作人员查询当时适用的条件
4.2 初始费用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将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趸交保险费的
初始费用
我们按趸交保险费的1%收取趸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追加保险费的
初始费用
我们按以下约定收取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1)如您以约定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红利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我们按追加保险
费的1%收取初始费用;
(2)如您以其他资金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我们按追加保险费的3%收取初始费用
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按照本保险条款“7.4保单账户价值”的约定进入保
单账户
4.3 风险保障费用 风险保障费用是对被保险人身故、全残保障应收的保障成本。每日风险保障费
用为年风险保障费用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年风险保障费用的具体金额由我们
根据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其他条件确定。风险保障费用收
取标准见本合同所附的《传世管家终身寿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障费用表》
本合同风险保障费用按如下方法计算:
(1)除下述第(2)、(3)、(4)项约定的情形外,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次日至下
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风险保障费用,并从保单账户中扣除;
(2)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不收取风险保障费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
我们按合同生效之日起181日至当月结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风险保障费用,
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1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
(3)合同复效之日起180日内不收取风险保障费用,合同复效之日起180日后
我们按合同复效之日起181日至当月结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风险保障费用,
并于合同复效之日起181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
(4)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当发生以
下情况,我们将重新计算当月剩余天数的风险保障费用,对应的风险保障
费用按调整后的每日风险保障费用与风险保额变化当日至当月结算日的实
际天数计算,若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少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用,
我们将在风险保额变化当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少收的风险保障费用;若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