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保险 > 保险产品 > 重疾险 > 瑞泰瑞兴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瑞泰瑞兴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银通泰瑞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热门搜索
资料大小:1078KB(压缩后)
文档格式:WinRAR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上海)
阅读:2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0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第 2 页 共 50 页
目录
一、 基本条款 ... 3
1. 关于瑞泰瑞兴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 3
2. 本合同的构成 ...... 3
3. 投保条件 .. 3
4. 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3
5. 保险期间 .. 3
6. 犹豫期 ...... 4
二、 保险费条款 ........... 4
7. 保险费的交纳 ...... 4
8. 宽限期 ...... 4
三、 保障条款 ... 4
9. 基本保险金额 ...... 4
10. 保险责任 .. 4
11. 责任免除 .. 8
12. 受益人 ...... 8
13. 保险事故的通知 .. 9
14. 保险金的申请 ...... 9
15. 保险金给付 ........ 10
16. 欠款的扣除 ........ 11
17. 宣告死亡11
四、 其他 ......... 11
18.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1
19.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2
20.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 12
21. 联系方式变更 .... 12
22. 本合同内容变更13
23. 本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13
24. 本合同的解除 .... 13
25. 本合同的终止 .... 14
26. 诉讼时效14
27. 司法鉴定14
28. 客户信息保密 .... 14
29. 争议的处理 ........ 14
五、 疾病定义 . 15
30. 重大疾病定义 .... 15
31. 特定恶性肿瘤定义 ........ 35
32. 轻症疾病定义 .... 39
释义49
第 3 页 共 50 页
瑞泰瑞兴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一、 基本条款
1. 关于瑞泰瑞兴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2. 本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合
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3. 投保条件
3.1 投保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18周岁(释义1),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出生后满30日至55周岁(含)之间
4. 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方可生效。合同生效
日期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释义2)、保单年度(释义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释义4)、保
险合同满期日均以保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
后一日为对应日
5. 保险期间
第 4 页 共 50 页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该保险期间在保单中载明
6.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以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有2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
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我们可以扣除保单工本
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或您本人的原因导致犹豫期无法起算或计算错误的,我们将协助您及时
予以解决,但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 保险费条款
7.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8.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
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三、 保障条款
9.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10. 保险责任
第 5 页 共 50 页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0.1 基本责任
10.1.1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
害(释义5)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释义6)的专科医生(释义
7)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释义8)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
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重大
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现金价值(释义9)降为零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10.2.1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
我们继续承担本合同10.2.1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责任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10.2.1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
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10.2.2约定的轻症疾病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轻
症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10.2.3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身故
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发生并由我们
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
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0.2 可选责任
10.2.1 特定恶性肿瘤责任
若您投保时选择了特定恶性肿瘤责任,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10.2.1.1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首次发生并确诊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释义请见本合同30.重大疾
病定义(1)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本合同10.1.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后,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
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释义请见本合同31.特定恶性肿瘤定义),我们按本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