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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幸福永伴终身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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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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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宏幸福永伴终身寿险条款 第一部分投保人与本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犹豫期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及附加保险合同(若有) 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条款; (3)投保单客户联或复印件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客户联或复印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 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15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 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 证明及保险费发票,本公司将退还已收保险 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 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2.2 2.2.1 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下简称“基本保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下列保 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1,本合 同随之终止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被保 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表 所示: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2 给付比例 18周岁3至59周岁 100% 60周岁至64周岁 105% 65周岁至69周岁 110% 70周岁至74周岁 115% 75周岁至 79周岁 120% 80周岁至84周岁 125% 85周岁至89周岁 130% 90周岁至94周岁 135% 95周岁至99周岁 140% 100周岁及以上 145%利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该利息将分别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届时 有效的补缴保险费利率以及身故保险金利率按年 复利方式计算。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1年。 2 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的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 到的年龄。 3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2.2.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4,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 止。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 应的给付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表 所示: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给付 比例 18周岁至59周岁 100% 60周岁至64周岁 105% 65周岁至69周岁 110% 70周岁至74周岁 115% 75周岁至79周岁 120% 80周岁至84周岁 125% 85周岁至89周岁 130% 90周岁至94周岁 135% 95周 岁至99周岁 140% 100周岁及以上 145% 2.3 2.4 2.5 责任免除 其他免责条款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2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5;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 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 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 值 除上述“2.3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详见本合同中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并缴纳首期保险费,经本 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全残:指被保险人符合下述残疾项目中的一项或多项: (1)双目永久完 全(注1)失明的(注2);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 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4);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注5) 注1: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注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 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 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3: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 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 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5: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 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 之,需要他人帮助。 5 现金价值:指本附加合同当时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本公司应退还的金额。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表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2.6 保险期间 同自成立当日24时生效 保险合同周年日6、保单年度、缴费期满日和保险合同期 满日均以保险单上 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三部分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3.2 保险费 宽限期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 保险费,直 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 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 为保险费应缴日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 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 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首期后的分期保 险费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付且未能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 中止,效力中 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投保人还享有哪些权益 4.1 4.2 4.3 4.4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合同效力恢复 减额交清 保险合同贷款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 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的,若保 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7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本公司将自动提供贷款 垫缴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保 险合 同效力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本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自动贷款 垫缴保险费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若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在投 保人补缴所欠 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8 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24时起,合同效力恢 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和 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 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减额交清是指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一次性付清保险费,并以相同 的合同条件相应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 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 经本公司同意后将本合同减额交清。若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小于当时本公 司规定的减额交清后的最低保额,本公司将按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 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因 健康或其他原因导致加费的保险合同,不适用减额交清 若保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 司同意后办理保险合同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 且每次 贷款的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元 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周年日: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月29日,则在非闰 年的时候其保险 合同周年日为2月28日。 7 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后的余额。 8 贷款利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 ,该利息将按贷款期间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贷款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 4.5 解除合同的处理 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 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 即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 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满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 投保人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第五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5.1 5.2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保险事故的通知 与保险 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 金的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 有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