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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附加百万爱驾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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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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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德华安顾附加百万爱驾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投保人与本公司(见释义1)认可的、与本附加合同
有关的其它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附加在主合同上而成立
若投保人同时投保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则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
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的为准
第三条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当日(含当日)起10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需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2);
3、保险费发票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附加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或批单上载明。如果该金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每日住院津贴金额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的生效日起,至保险单或者批单上载明的合同期
满日止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3),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医院(见释义4)住院(见释义5)治疗的,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金额×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见释义6)
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并发症所导致的住院治疗,每次住院的给付天数最高以90天为限。若被保险
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后次住院视为前次
住院的延续,两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合并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
每个保单年度(见释义7)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以90天为限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达到500天时,本附加合
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所附主合同约定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醉酒(见释义8)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9),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
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四、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分娩(含剖腹产)、猝死、接受整容手术、
医疗事故(见释义10);
五、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六、牙齿治疗(见释义11);
七、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见释义12)
第三部分保险费的交纳
第八条保险费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所附主合同一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部分申请保险金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填写保
险金理赔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及出院小结等;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理赔保险金,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
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需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表其申请领取保险
金,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享有
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五部分投保人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
所附主合同效力中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一并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任
何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如果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向本公司提出复效申请及
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的当日,
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所附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
加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13)
第十一条解除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满后可以解除本附加合同,需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本附
加合同申请及上述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满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第六部分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
还清款项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给付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所附主合同解除或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十四条附则
除特别约定外,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七部分释义
第十五条释义
1、本公司:是指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护照、军人证、警官证、户口薄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可证明身
份的有效证件。户口簿的使用仅限于16周岁以下尚未申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
3、意外伤害: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的致使身体受到伤
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4、医院:是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或专科医院,及本公司指定或
认可的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业的其他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联合病房、家庭病床、
疗养或戒酒、戒毒等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5、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
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
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6、住院天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后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天数,以住院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