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保险 > 保险产品 > 重疾险 > 和谐健康之享重大疾病长期医疗保险条款

和谐健康之享重大疾病长期医疗保险条款

广目网络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热门搜索
资料大小:913KB(压缩后)
文档格式:WinRAR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江苏)
阅读:2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0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 -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年龄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
任开始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补偿原则
2.5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与现金价值
权益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4.3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4 保单质押贷款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合同效力中止
5.2 合同效力恢复
6.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性别错误
6.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4 事故鉴定
6.5 未还款项
6.6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周岁
7.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7.3 有效身份证件
7.4 现金价值
7.5 医院
7.6 专科医生
7.7 重大疾病
7.8 轻症疾病
7.9 意外伤害
7.10 住院
7.11 合理且必需
7.12 住院医疗费用
7.13 化学疗法
7.14 放射疗法
7.15 肿瘤免疫疗法
7.16 肿瘤内分泌疗法
7.17 肿瘤靶向疗法
7.18 重大疾病分组
7.19 康复治疗
7.20 耐用医疗器械
7.21 白血病
7.22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7.23 犯罪
7.24 毒品
7.25 遗传性疾病
7.2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色体异常
7.2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7.28 医疗事故
7.29 非处方药
7.30 既往症
7.31 本合同约定的利率
7.32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7.33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7.34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7.35 永久不可逆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和谐健康之享重大疾病长期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
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
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或电子协议
1.2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7.1)计算
1.3 合同成立与
生效和保险
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
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
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7.2)均以该日期为准。如果当
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7.3)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
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或其
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公
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您变更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
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 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
列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附加险合同同时
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
现金价值(见释义7.4)。但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理赔金,则不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有一定损失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 -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
险人由医院(见释义7.5)的专科医生(见释义7.6)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
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7.7)、轻症疾病(见释义7.8),本公司无息退还您
累计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9)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医
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
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合同有效期内接受治疗重大疾病的医疗
费用,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住院(见
释义7.10)治疗的,对每次住院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已
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见释义7.11)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见
释义7.12),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2.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根据医嘱在
特殊门诊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对每次特殊门诊发生后,已实际支
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特殊门诊治疗包括:
(1)门诊肾透析;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化学疗法(见释义7.13)、放射疗法(见释
义7.14)、肿瘤免疫疗法(见释义7.15)、肿瘤内分泌疗法(见释义
7.16)、肿瘤靶向疗法(见释义7.17);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 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接受门诊
手术治疗的,对每次实际发生的重大疾病相关治疗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4. 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
前7天内和出院后30天内,因该重大疾病而发生的、已实际支出的、合
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前述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
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进
行给付
5. 重大疾病康复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定的重大疾病(参见重大疾病分组(见释义7.18)
中的B组),必须接受康复治疗(见释义7.19)的,对实际发生的康复治
疗费用及耐用医疗器械(见释义7.20)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康复治疗
费用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为限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两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释义7.18重
大疾病分组)。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A组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承担上述重大
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第1-4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
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B组中的重大疾病,我们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 -
承担上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第1-5项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
医疗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及康复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
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
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本公司仅对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确
诊发生的首两种重大疾病(白血病(见释义7.21)不受此限制)承担保险责
任。对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发生的首两种重大疾病(白血
病不受此限制)之外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的首两种重大疾病中包含“恶性肿
瘤”,我们对等待期后首个确诊的恶性肿瘤的持续治疗、复发治疗及转移治疗,
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对于其他新发恶性肿瘤,不承担保险责任
白血病特定
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满3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因意
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白血病,
对于在合同有效期内接受治疗白血病(包括白血病的新发、复发和转移)的
医疗费用,我们首先按白血病特定医疗保险金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当本公
司累计给付白血病特定医疗保险金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和100万
人民币两者中较小值时,我们针对剩余的医疗费用,按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的约定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满3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
后,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白血病,本公司不承担“白血病特定医疗保
险金”给付责任
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白血病特定医疗保险金:
1. 白血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必须住院治疗的,
对每次住院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
必需的白血病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进
行给付
2. 白血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并根据医嘱在特
殊门诊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对每次特殊门诊发生后,已实际支出
的、合理且必需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
算方法进行给付
特殊门诊治疗包括:
(1)恶性肿瘤(白血病)特殊门诊治疗: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
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2)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 白血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必须接受门诊手
术治疗的,对每次实际发生的白血病相关治疗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
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4. 白血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