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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如意安心两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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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2/5(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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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如意安心两全条款
上述各项保险金不累加给付,同一保险事故我们仅按最高一项保险金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合
同终止
上述保险金与“附加如意安心重疾”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如意
安心两全”及其所附“附加如意安心重疾”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具体保险责任详见《泰康附
加如意安心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

如意安心两全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5 如何退保 附件一 高残定义
1.1 保险期间 5.1 犹豫期
1.2 基本保险金额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3 保险责任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6 其他权益 附件二 交通工具定义
2.1 责任免除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减保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附件三 重大自然灾害定义
3.1 保险费的交纳 7.1 合同构成
3.2 宽限期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3.3 效力中止
3.4 效力恢复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4.1 受益人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2 保险事故通知 8.2 投保年龄
4.3 保险金申请 8.3 年龄性别错误
4.4 保险金给付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争议处理
如意安心两全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如意安心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如意安心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
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航空意外身故
或者高残保险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3遭受意外伤害4,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
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度残疾5,我们向身故或者高残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
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
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
交通工具意外
身故或者高残
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6,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
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残,我们
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
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
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
自驾车意外身
故或者高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本合同约定的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
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
高残,我们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
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
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
3乘坐民航班机期间指被保险人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止的期间
4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5高度残疾:简称“高残”,具体定义见“附件一 高残定义”。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
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
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6
交通工具:具体定义见“附件二 交通工具定义”
如意安心两全条款
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身故或者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7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
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者高残,我们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75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重
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
外身故或者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
一般意外身故
或者高残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或者高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或者
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如意安心重疾”
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别注意事项 上述各项保险金不累加给付,同一保险事故我们仅按最高一项保险金的数额给付保
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
加如意安心重疾”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此页正文完)重大自然灾害:具体定义见“附件三 重大自然灾害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