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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乐康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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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2/1(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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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乐康宝条款
条款目录
1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5如何退保 附件一 轻症疾病定义
1.1 保险期间 5.1 犹豫期
1.2 基本保险金额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3 等待期
1.4 保险责任
1.5 我们所保障的疾病列表
2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6其他权益 附件二 重大疾病定义
2.1 责任免除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4 减保
3如何交纳保险费 7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3.1 保险费的交纳 7.1 合同构成
3.2 宽限期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3.3 效力中止
3.4 效力恢复
4如何领取保险金 8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4.1 受益人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2 保险事故通知 8.2 投保年龄
4.3 保险金申请 8.3 年龄性别错误
4.4 保险金给付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争议处理
乐康宝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乐康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乐康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等待期 本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3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
事故的,有180日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具体做法见下表:
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的做法
轻症疾病4 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5/身故 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您累计已交
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此页正文完)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4
轻症疾病名称列表见1.5中轻症疾病列表,具体定义见“附件一轻症疾病定义”。 5
重大疾病名称列表见1.5中重大疾病列表,具体定义见“附件二重大疾病定义”
乐康宝条款
1.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6及专科医生7初次确诊8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不同种类
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9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
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
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
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轻症疾
病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 身故保险金数额
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 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
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我们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此页正文完)医院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
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7
专科医生应同时满足以下三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8
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
经医院及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例如,2019年1月1日本合同经首次投保后生效,被保险人自出生后第一次经医院
及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时间以及保险金给付的核定结论见下表:
自出生后初次确诊时间 保险金给付的核定结论
2019年1月1日之前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019年1月1日起的180日(含)内 退还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019年1月1日起的180日后 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9同一原因指同一疾病原因、同一次医疗行为或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
乐康宝条款
1.5 我们所保障的
疾病列表
我们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有50种,重大疾病共有90种,名称如下,具体定义分
别载明于本合同“附件一 轻症疾病定义”、“附件二 重大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列表(50种)
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26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 脑垂体瘤、脑囊肿及脑血管瘤 27 克隆病
3 急性心肌梗塞(轻症) 28 颈动脉血管内膜切除术
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29 颈动脉狭窄介入治疗
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30 心包膜切除手术
6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31 溃疡性结肠炎
7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32 双侧卵巢切除术
8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33 原发性心肌病
9 瘫痪(轻症) 34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手术
10 胆道重建手术 35 病毒性脑膜炎
11 视力严重受损 36 早期脑退化症(包括早期阿尔茨海默病)
12 单目失明 37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13 运动神经元病 38 结核性脊髓炎
14 脑中风后遗症(轻症) 39 系统性硬皮病(轻症)
15 颅脑手术(轻症) 40 重症肌无力(轻症)
16 脑损伤 41 丝虫感染
17 面部重建手术 42 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腺
18 双侧睾丸切除手术 43 再生障碍性贫血
19 单侧肾脏切除手术 44 原发性帕金森病
20 单个肢体缺失 45 骨质疏松骨折导致的全髋关节置换手术
21 肝叶切除手术 46 外伤性颅内血肿清除术
22 单侧肺脏切除手术 47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肺灌洗治疗
23 单耳失聪 48 角膜移植
24 Ⅲ度烧伤 49 人工耳蜗植入术
25 面部烧伤 50 强直性脊柱炎的特定手术治疗
(此页正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