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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鑫满意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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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1/12(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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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鑫满意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鑫满意年金保险(分红型)”简称“鑫满意”。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鑫满意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
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5天至58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交费期间、保险期间
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前一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
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至被保
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
满8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9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95周岁后
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九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
种。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3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
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
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5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
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及第6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
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10年的,在本合同第5个、第6个、第10个及第11个合同生
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分别于本合同第5个、第6个、第10
个及第11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
付一次祝贺金
祝福金 自本合同第7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于合同生
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
届满前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祝寿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总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
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
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祝贺金、祝福金、祝寿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全残保险
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包括祝贺金、祝福金、祝寿金、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
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祝贺金、祝福
金和祝寿金申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祝贺金、祝福金和祝寿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
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
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
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
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
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
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
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
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

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
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不
超过累积到该保单年度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或全残给
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
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
利,我们将予以扣除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
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4.3 保单红利派发
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当
年度的保单红利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派发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
费)的方式支付。交费期间有3年、5年和10年三种。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
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期间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
各期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