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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相伴两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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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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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1-
信泰附加相伴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相伴两全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的订立信泰附加相伴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
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
保险单或批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
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
保险单或批单上
1.3投保年龄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9.1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六十周岁
1.4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
七十五周岁或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
单或批单上
1.5犹豫期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附加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十
日为犹豫期(通过代理销售的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在犹豫期
内,请您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附加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同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您后续申请减少
基本保险金额的,则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累计已交保险费并承
担保险责任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
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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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9.2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
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对应比例(该比例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比
例表》确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9.3对应比例
17周岁及以下100%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满期祝寿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
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祝寿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可给付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为第
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9.4减少为零,我们不再承担本
附加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满期祝寿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
同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5;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8的机
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5其他免责条款除“2.4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
“1.5犹豫期”、“4.1合同效力的中止”、“5.2如实告知”、“6.2保险
事故通知”、“8.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如何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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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交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
单上
3.2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
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
交的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合同效力的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在本
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2合同效力的恢复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计算
上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
本合同约定利率9.9为上限确定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1明确说明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
5.2如实告知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
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
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
5.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5.2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
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全残保险金、满期祝
寿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全残保险金、满期祝寿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6.2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
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6.3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