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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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
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3、以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
件处置的依据
线索
移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
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
调查处置
管辖
竞合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
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
助
监察程序
留置
程序
批准程序
1、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
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2、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
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通知单位
和家属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
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
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
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
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
属
公安配合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讯问权利
保障
1、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
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2、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
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时间与折
抵
1、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
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
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
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
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2、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
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
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规范
收集
严禁非法
取证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
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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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应当录音
录像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
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
存备查
严格执行
调查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
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审查
起诉
1、强制措
施
人民检察院依照《刑诉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
制措施
2、提起公
诉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
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
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3、补充调
查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
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
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
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4、不起诉
(1)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诉法》规定的不起
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
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
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复审
复核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
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
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
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
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
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