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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爱无忧3.0版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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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0/3(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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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爱无忧3.0版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附加爱无忧3.0版防癌疾病保险”简称“附加爱无忧3.0”。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爱无忧3.0
版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爱无忧3.0版两全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
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
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合同成立与生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同时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1.4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0 元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
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本附加
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
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
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癌症轻症额外
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我们按您
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癌症轻症额
外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我们按本
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轻症额外
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
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我们除给付癌症
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
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后的首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癌症或癌症轻
症确诊的医院
范围
癌症或癌症轻症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癌症轻症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癌症保险金、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癌症轻症
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癌症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金及保险
费豁免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癌症保险金、
癌症轻症额外
给付保险金或
保险费豁免申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
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
书;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
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及
保险费豁免核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
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协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或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
内,对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
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或豁免;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
额后,将支付或豁免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
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
一致
5. 合同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
5.2 合同终止的特
殊处理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的,除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不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但不符合任何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如按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主险合
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也同时退还
5.3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本附加险合同可与主险合同一并解除,但不得单独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犹豫期;
(2)保险事故通知;
(3)宽限期;
(4)保单贷款;
(5)效力中止;
(6)效力恢复;
(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年龄错误;
(10)未还款项;
(11)合同内容变更;
(12)联系方式变更;
(13)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癌症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
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癌症”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癌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
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
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
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本附加险合同单独所称“癌症”均不包含“癌症轻症”
7.2 癌症轻症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7.3 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
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7.4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