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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意外险里的意外界定8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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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2025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PT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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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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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意外险里的意外界定 许多朋友关心理赔,开始学会自己研读保险条款了。有些朋友在研究意外险条款的时候,会发生对于一些免责的定义不太理解,那今天就来讲讲,在意外险里,对于意外的定义有哪些常见的误区。 疾病类 自我意识类 非外来类 意外险中,对意外的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一、疾病类 这类情况看似意外,其实在进行责任认定的时候,是归结于疾病因素的。比较典型的是以下几种情况: 1、猝死 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猝死定义:“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在保险行业,猝死也被叫做“突发疾病死亡”,从定义上我们就可以看出,猝死其实是疾病死亡,而不是意外死亡。 猝死看似意外,但它的直接原因是疾病问题,因此,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大部分意外险是不予赔付的。但有些意外险产品为了提高竞争力,也会额外对猝死进行保障,例如安心高保额意外险。 2、食物中毒 个体食物中毒一般是不在理赔范围内的。如果大家一起吃饭,只有一个人食物中毒了,而其他人都没事,就说明,食物本身是没有问题的,食物中毒只是个人体质差异,算疾病因素,不是意外。 如果你吃的是坏的变质的或较危险的食物,如发芽的土豆或没处理干净的河豚,那么就不能满足“非本意”这个条件,这种结果属于完全可预见的。因此保险公司通常的处理都是不予赔付。 如果有3人及以上都发生食物中毒,则为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可被认定为意外事故 3、因疾病引发的意外 意外事故的鉴定中,采取近因原则,即依据风险事故和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来确定保险责任。鉴定意外事故是不是发生伤残、身故结果的“近因”就成为理赔的关键问题 在事故的责任认定中,导致B先生摔倒的直接原因是糖尿病,由疾病引起的意外,本质上不属于意外,因此,保险公司通常是不会理赔的。 而C先生的事例,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是正常人摔倒,可能只是骨折或者伤残,并不会致死。所以C先生身故的直接原因,还是心脏疾病,因此,保险公司通常也是不予理赔的 二、自我意识类 意外险要求意外的发生时“非本意的”,意思就是,你不能明知有危险还要去做。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一个地区在打仗,你还要去战场上看热闹,被乱枪打死,这不是自找的么? 当然,打仗等情况还是很少见的,在日常生活中,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比较典型: 1、高原反应 由高原反应所引起的事故一般不属于旅游意外险的赔偿范围,特别是处于自愿情况下(如到高原地区旅游等),高原反应是在预期范围内的,且与个体的身体素质有很大关联,普通意外险和普通旅游意外险会将其责任免除。 高原缺氧是完全可以预知的,不符合意外险“突发的、不可预见”这一要素。 2、高风险运动 参与高风险运动是一项主动行为,主动参与高风险运动,就知道可能发生意外的概率会很大,那么同样不符合意外险“突发的、不可预见”这一要素。攀岩、漂流、潜水、滑雪、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普通意外险和普通旅游意外险会将其责任免除。 对于高原反应和高风险运动,一些特定的旅游意外险还是会予以保障的,在《旅游意外险》里有详细的分析 3、醉酒行为 保险公司通常会对醉酒行为责任免除,饮酒是自我意识选择的行为,酒是自己主动喝的,那么因醉酒发生的意外不属于“非本意的”这一定义。 与之相似的,还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的情况。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激化别人时,自主增加了自己受到伤害的风险,可以说这已经不是意外了,这叫作死,保险公司当然不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