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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爱宝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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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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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2瑞华爱宝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第二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十三条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十五条争议处理
第三条保险责任 第七章 释义
第四条责任免除 第二十六条周岁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宽限期 第二十七条意外伤害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十八条初次罹患
第六条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第二十九条医院
第七条保险费自动垫交 第三十条现金价值
第八条保单贷款 第三十一条毒品
第九条欠款扣除 第三十二条酒后驾驶
第四章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三十三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复效及合同解除 第三十四条无有效行驶证
第十条保险期间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三十六条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恢复 第三十七条现金价值净额
第十三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三十八条利息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三十九条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四十条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第四十一条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第四十二条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全丧失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四十三条白血病
第十八条 如实告知 第八章 附件
第十九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第四十四条轻症疾病定义
第二十条 犹豫期 第四十五条重大疾病定义
第二十一条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种类
3瑞华爱宝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华爱宝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瑞华爱宝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
件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我们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
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二十八天以上、十七周岁(见第二十六条)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
险人参加本合同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
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第二十七条)之外的原因导致罹患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
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则无等待期
二、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见第二十八条)并经医院(见第二十九条)
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轻症疾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
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
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轻症疾病定义”中
三、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
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
本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
4瑞华爱宝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四、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1) 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将
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
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此时我们尚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一并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积给付金额以两倍基本保险金额
为限
(2) 第二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
同约定的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以外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第二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3) 第三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
合同约定的除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和第二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以外的少儿特定重大疾
病,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给付第三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
合同终止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累积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
种以上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

本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定义”中
五、 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经医院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重
大疾病或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的后续各期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且本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

六、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过“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
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第三十条)自首次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首次少儿特
定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若我们已经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首次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轻症疾
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和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少儿特定重大疾病
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就诊,且确诊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
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本次及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我们不
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5瑞华爱宝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大
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第三十一条);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第三十二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第三十三条),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第三十四条)的机动车(见第三十五条);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第三十六条),因输血(见第四十五条第32
点)、职业关系(见第四十五条第45点)或器官移植(见第四十五条第84点)导致的
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
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少儿
特定重大疾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宽限期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
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我们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按您解除合同处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包括一次性交清、五年交、十年交、十五年交和二十年交,由您在投
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期间、应付日、交费方式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以后
各期保险费。若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
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
除已到期而未交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二十
四时起效力中止
第七条 保险费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自动垫交,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