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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美相互顶梁柱定期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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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352KB(压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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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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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 信美相互顶梁柱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美 相互顶梁柱定期寿险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 1.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2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 险金总和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到保险期间终 止日24时止 1.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因意 外伤害(见8.1)导致全残(见8.2),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不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非因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不含第90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8.3);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5),或者 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8.6)的机动车(见8.7)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 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8.8);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 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至第(5)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者身故 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以及未按时交纳的影响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8.9)交纳保险费 3.2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续期保险费,自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这部分讲的是保险合同中止的影响,以及您如何恢复已中止的合同的效力 4.1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2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 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照我们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按复利(见8.10)计 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 的协议,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 之日的现金价值 5.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5.1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 受益份额,但须以我们认可的方式通知我们。我们将及时出具批单,变更的生 效时间以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 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 人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 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全残保险金申请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的原件: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8.11); (2)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 疾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3)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的原件: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5.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复利计算,且我 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诉讼时效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6.1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 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 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7.1合同构成 本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7.2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 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 8.12)、年生效对应日(见8.1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 基础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