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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11_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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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 2 —
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
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
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
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
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
约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
定的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
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
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3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
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

(二) 渔业 4.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三)
石油和天
然气开采

5.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
合资、合作
(四)
有色金属
矿和非金
属矿采选
及开采辅
助活动
6. 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7. 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
8. 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制造业
(五) 印刷业 9.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六)
核燃料及
核辐射加
工业
10. 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七)
中药饮片
加工及中
成药生产
11.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
的生产
(八)
汽车制造

12.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
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
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
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九)
通信设备
制造 1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十)
其他制造
业 14. 禁止投资宣纸、墨锭生产
— 4 —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十一) 核力发电 15.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十二) 管网设施 16. 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三) 烟草制品 17.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四)
水上运输

18.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19. 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十五)
航空客货
运输
20.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十六)
通用航空
服务
21. 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
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十七)
机场和空
中交通管

22.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23. 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十八) 邮政业 24.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十九) 电信 25.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
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二十)
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
26.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
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
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八、金融业
(二十一)
资本市场
服务
27. 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8. 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二十二) 保险业 29. 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十三) 法律服务 30.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
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二十四)
咨询与调

31.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32. 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