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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投标采购实务及全过程执行_2018.1.1_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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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主讲人:陈鹏
英国皇家采购与供应协会(CIPS)会员。英国皇
家物流与运输学会(ILT)会员。高自考“中英合
作自学考试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本科段特聘讲

供应链及采购专家。近20年的实操经验。曾就职
于多家行业领军企业,包括世界500强公司,历任
采购主管、经理、总监、部长等职。从事的行业
有工程建设、电子商务、教育培训、国际贸易等

精通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间接采购、行政采购、
服务采购、贸易采购;集采规划及实施、采购大
数据统计分析、供应链搭建及优化等不同分支领

一、常见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邀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条原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习主席12月27日签署)
一、常见的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正后的变化: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删除了《招标投标法》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
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的内容。保留了前两项的要求
◇ 改后的第十三条为: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 对于以上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在会议上,在“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里做了如下解释:
(中国人大网npc.gov/npc/xinwen/2018-01/04/content_2036269.htm)
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专家库。”
由于实践中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专家库存在专业门类不齐全、专业类型设置不科学、专业分类标
准不统一等问题,为了保证专家评标客观公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
门已经组建了综合评标专家库,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以满
足招投标活动的实际需要,没有必要在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条件中对建立专家库再作强制性规定,
据此草案删去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 对采购从业者的影响:
招标代理机构不用再自建专家库,专家库已由相关部门统一组建,并进行统一管理。保证了
专家评标的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