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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_全球监管网络2018年银行监管展望_2018.04_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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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2
全球金融危机后的审慎监管改革
总体而言,全球金融危机后的改革使那些确实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的银行免于倒闭,也更容易处置。这些改
革措施使市场更加稳健、高效和公平(参阅“打造稳健、高效、公平的市场”)。改革已经驱使银行增加
资本,提升流动性,改善治理,加强控制并调整结构,而未来亦将如此
对于银行而言,这些“必做”任务依然艰巨,特别是处于金融体系核心的国际性银行。他们不仅需要在即
将到来的截止日期之前实施几年前生效的监管规则,而且还要做好应对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可能要求提前实
施《巴塞尔协议IV》的准备。事实上,投资者已经要求银行在全面执行最终规则的基础上披露关键比率
而且,监管机构可能会再次选择采用最终规则而非临时标准作为压力测试的基础
也许最重要的是,金融危机后的每项改革都不是单一指令,而是包含多项指令。每个主要管辖区都在以反
映其自身偏好和实务的方式实施巴塞尔协议。这使金融业呈碎片化,降低了流动性,限制了可处置性,并
且导致效率受损。而就在此时,新的市场进入者又采用新技术对传统银行业务模式发起挑战
强化资本要求
强化银行资本要求是全球金融危机后改革的基石。持续经营资本水平越高,银行倒闭的可能性越低;破产
清算资本越高,越容易处置
图1
如果实施《巴塞尔协议III》和《巴塞尔协议IV》,资本要求将大幅提高
CET1 核心一级资本
RWA 风险加权资产
SIFI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RWA重新定义
“巴塞尔尔协议2.5”
SIFI附加费
资本留存缓冲2.5%
操作风险
新的最低
CET1=4.5%
RWA
SIFI附加费
资本留存缓冲2.5%
操作风险
市场风险
新的最低
CET1=4.5%
RWA
市场风险
《巴塞尔协议II》 《巴塞尔协议IV》 《巴塞尔协议III》
信用风险
旧机制下的
最低值/新
的RWA
定义
调整后CET1
未直接承担损失的
项目
旧机制下的
“真实CET1”
信用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2月份的决策,无论是属于《巴塞尔协议III》的结尾(官方观点)还是《巴塞尔协
议IV》的开端(银行观点),实际上均标志着持续经营资本要求改革已经完成(见图1)。总体而言,此
项改革强化了资本的定义,大幅度提高了风险加权资本要求并引入杠杆比率作为风险加权机制的有益补
充。改革的处置议程还要求银行发行大量破产清算资本
所谓的《巴塞尔协议IV》改革方案修订了银行用于计算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敞口的风险权重的
标准法。虽然这种新的标准法较之前的方法对风险更加敏感,但难以在基层实践。此外,2017年12月份
的决策会限制银行使用自身模型。银行内部模型法的风险加权资产(RWA)“最低测算值”(“output
floor”)以及总资本不可低于使用修订后标准法计算出的RWA的72.5%,即使银行有资格使用高级(内
部模型)方法且银行自身模型计算出的比率更低。然而,即使各监管辖区真的执行巴塞尔委员会的决策,
该最低测算值到2022年才开始生效,且到2027年才能完全生效(参阅“金融业碎片化”)
银行不应因此太过掉以轻心。压力测试已成为对银行的硬约束,并且可能会一直保持下去。压力测试使监
管机构能够确定银行是否会持续满足资本要求,甚至是在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明显恶化的情况下。如果某
家银行不太可能持续满足资本要求,则监管机构可以要求该银行停止支付股息和分配利润。针对资本极度
短缺的情况,监管机构可要求该银行立即筹集更多资本
因此,压力测试实际上等于设定了资本要求。2018年,压力测试的关键问题很可能包括,利率可能上
调,针对预期损失的信用风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变更(例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以及美国和
其他管辖区税务改革会产生影响。银行也应该准备好迎接更严格的业务模式审查,包括对他们应对新市场
进入者和新技术计划的审查。对那些存在集中度风险或大量不良贷款的银行来说,审查将是最严格的。最
后,银行应该意识到,一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在2018年或2019年在最终规则全面实施的基础上进行压力测
试。这将有效加速《巴塞尔协议IV》的实施
提高流动性
除了加强资本要求之外,危机后改革还提高了流动性要求。2018年的关键问题在于实施净稳定资金比率
此前,改革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并要求银行提高计量、建模和监控流动性风险能力。具体而言,监管机
构希望银行在日内流动性报告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并能够将资产留置和再抵押纳入集团层面和重要子行和
分行的流动性模式和融资计划。加强银行可处置性
虽然资本要求与流动性要求的提高降低了银行倒闭的可能性,但并不能确保银行就能够以安全的方式倒闭
银行总有倒闭的可能性,并对金融稳定性构成威胁。为应对此威胁,政策制定机构一直致力于加强银行的
可处置性,或确保银行能够以安全的方式倒闭
理论上,政策制定机构已为此制定了计划。他们有责任制定处置方案,金融稳定理事会会议上商定的总体
方法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要求银行保持充足的破产清算资本,以确保银行的自救资本(减记或转化为核心一级资本)足够其在
倒闭时进行资本重组并保持稳定
确保跨境银行集团所在管辖区的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相互协调与合作
在实践中,监管机构已经顺利实施了第一点中的要求,但第二点尚未实现。大多数相关监管辖区中,系统
重要性银行必须保持最低金额的总损失吸收能力,其中特定比例的一部分为破产清算资本(包括其他一级
和二级资本以及符合条件的非优先债务)。如果相关监管机构让濒临倒闭的银行立即进入处置程序(即不
允许延期偿还),那么应确保倒闭银行具备充足的总损失吸收能力,能够进行资本重组并保持稳定,从而
在不中断业务和无需纳税人支持的情况下持续发挥其关键经济职能
但解决问题不能仅靠银行的总损失吸收能力,相关机构也要发挥作用。毕竟制定处置方案是相关监管机构
而非银行的职责。尽管监管机构已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组建了危机管理小组,但在对特定问题的处理
方式方面仍争论不休,例如,是否为进入处置程序进行资本重组的银行提供流动性,以及由谁来提供。危
机管理小组尚未找到解决监管机构两难境地的有效办法,虽然监管机构加强彼此合作有利于维护全球金融
稳定,但同时他们也知道在发生危机时,小组中其他某个或多个监管机构可能会优先考虑自身所辖地区
大多数机构的目标确实是纯粹从国家层面制定的(例如,“美国的金融稳定性”)。鉴于此,监管机构在
制定相关处置方案时,会倾向于重点关注其各自管辖区内银行集团实体的处置事宜。这样的方案要求银行
采取措施确保处置中银行的关键经济职能保持可分离性及运营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