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保险 > 保险公司 > 阳光人寿 > 阳光人寿臻悦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阳光人寿臻悦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时代阳光
V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热门搜索
资料大小:399KB(压缩后)
文档格式:WinRAR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9/8/17(发布于北京)
阅读:1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10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保险费的交纳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 10.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宽限期 10.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10.3 欠款扣除
10.4 合同内容变更
10.5 联系方式变更
10.6 争议处理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现金价值权益 11 释义
2.1 保险期间 6.1 现金价值 11.1 保单周年日
2.2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 6.2 保单贷款 11.2 保单年度
保险金额及有效保险金额 6.3 减保 11.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11.4 有效身份证件
2.4 保险责任11.5 意外伤害
2.5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11.6 周岁
2.6 年金转换选择权11.7 现金价值
2.7 责任免除11.8 以标准体承保
11.9 毒品
11.10 酒后驾驶
3 保险金的申请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1.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1 受益人 7.1 合同效力中止 11.12 无有效行驶证
3.2 保险事故通知 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11.13 机动车
3.3 保险金申请11.14 条款约定利率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8 合同解除
3.6 诉讼时效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
手续及风险
4 保单红利 9 如实告知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及派发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2 保单红利的分配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
阳光人寿臻悦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臻悦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附加疾病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合
同中的“阳光人寿附加臻悦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
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
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11.1)、保单年度(见11.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1.3)均以生效日计算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
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1.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
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 基本保险金额、
累积红利保险
金额及有效保
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红利分配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

2.3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限额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
同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5)身故
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
责任:
9-2
2.4.1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见11.6),我们按照以下两者之和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较大值:
a. 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b. 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见11.7)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附加疾病合同
累积增额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
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年交保险费
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
投保时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
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疾病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疾病合同
年交保险费
附加疾病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2.4.2 本合同与附加
疾病合同的关

附加疾病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2.5 基本保险金额
的增加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在其结婚或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前30日内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1)本合同及附加疾病合同均未发生保险事故;
(2)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见10.8);
(3)被保险人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未满51周岁
被保险人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并免体检,基本保险金额
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但需依据申请时我们的政
策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差额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以两次为限,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以投保时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25%为限,累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50万元,且增加后的基本
保险金额不得高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高承保金额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有效身份
证件及结婚、子女出生的有效证明
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被保险人结婚或子女出生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生

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与附加疾病合同同时申请,不能单独申请
2.6 年金转换选择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或者受益人可以按以下方式申请年金转换:
(1)受益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身故保险金及终了红利作
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
(2)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
时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的期间内,如果您申请
9-3
解除本合同或依据我们当时的政策进行减保,可以将申请时全部或部分现金价
值及终了红利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
您或受益人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时,仅可购买本公司指定的年金保险产品
您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后基本保险金额将按照转换的现金价值与转换前的现金
价值的比例相应减少;若您申请将全部现金价值及终了红利作为一次性交清的
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产品,则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限行使一次年金转换选择权
申请年金转换必须与附加疾病合同同时申请,不能单独申请
2.7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9);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11),或者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12)的机动车(见11.13);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
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