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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心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心无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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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8/17(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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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心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心无忧两全保险”简称“心无忧”。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心无忧两全保险合同”,“附加心无忧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心无忧心脑血管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
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
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
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
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
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
一日24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三
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约定已支
付的保险费之和;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之和
(2)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之和;
②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乘以被保险人
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对应比例
40周岁及以下 160%
41-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
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
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
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满期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保险金申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满期保险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
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
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
书;
(4)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全残,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
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
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
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
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
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
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
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5年、10
年、15年和20年四种。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
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
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