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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11月西安房地产市场研究报告117P创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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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创典全程地产机构
月度市场信息简报 2010年11月
目录
政策简报 ———————————————————— 1
土地动态 ———————————————————— 13
销售指数 ———————————————————— 23
营销动态 ———————————————————— 26
广告监控 ———————————————————— 32
附件一11月土地交易信息详情
附件二西安市在售楼盘销售价格及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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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创典全程地产机构
月度市场信息简报 2010年11月
【中央政策】:
四部委全面叫停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11月2日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关于规
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第二套住房公
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
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通知》还明确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
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
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
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
条件的普通自住房。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
《通知》表示,在部分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一些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
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并非完全用于自住,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影
响住房公积金发挥互助作用和制度公平。通知规定,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严禁使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三部委下发通知 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
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
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并明确规定,
允许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
住房
《通知》规定,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
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
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政策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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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创典全程地产机构
月度市场信息简报 2010年11月
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同时规定,从2010年
起,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
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通知》要求各地提高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率,省级财政、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年度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任务。从2011年开始,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分配下达有关地区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不仅
要考虑该地区当年租赁补贴任务完成情况,还要考虑该地区当年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
任务完成情况。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央
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通知》明确规定,要利用贷款贴息引导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以采取贴息方
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
此外,《通知》还要求,要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住建部与外管局联手限制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
11月中旬住建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
知》,通知规定如下:
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
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
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
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
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
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
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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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创典全程地产机构
月度市场信息简报 2010年11月
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
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
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
案登记
五、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督促房
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告
知,并做必要风险提示
六、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
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并指导监督落实。各地房地产主
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结汇等方面的信
息,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住建部要求各地开展建筑施工消防隐患排查治理
1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要
求各地,立即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对既有建筑的改、扩建项目施工消防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重点检查建筑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以及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施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还要求,要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建筑施
工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
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
达停工整改通知等行为
此外,对于发生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除追究在建项目负责人和
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房产证造假过户登记机构连带承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11月18日正式实施。《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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