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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2018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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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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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3)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4.)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5.)出具的附有病历、必
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4)解除合同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3.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须另行出具委托人的授权
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保险期间为终身或长期
第八条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指定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
1.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得早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2.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15(或20)
年月领(或年领);
3.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或领取方式,
变更应符合税延政策规定;
4.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不得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第九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
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指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投保时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
确定被保险人每月(或每年)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将在领取凭
证上载明。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并按被保险人选定的领取
方式按期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按税延政策规定从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中扣除应纳税款
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
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确定
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直
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6.)。如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公司已给付
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按养
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的差额一次
性给付,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本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确定
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直
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
公司按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扣除应纳税款前)一次性给付, 并按税延政
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
义7.)前,本公司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
应纳税款,同时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注销产品
账户,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含当
日),本公司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
款,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3.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体全残,且身体全残发生在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前,本公司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
税款,同时按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5%额外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注销
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体全残,且身体全残发生在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后(含当日),本公司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
对应的应纳税款,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第十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8.);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
申请给付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除另有规定外,按
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退还申请给付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交纳
1.本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投保人可按本合同的约定按年或
按月交纳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
交费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投保人可申请变更交费方式或交费金额
3.投保人在申请变更交费方式或交费金额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上述保险费的交纳事宜,应符合税延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养老年金、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
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
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养老年金时,由养老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已办理退休的有效证明;
(4)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6)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7)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由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鉴定机构(详见释义9.)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5)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
金申请
5.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6.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
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
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
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产品转换
1.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投保人可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
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或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
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转换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2.投保人在申请产品转换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办理产品转换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3.本公司接受投保人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符合税延政策规定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
年金保险的产品账户价值转入,转入时须符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残疾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全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本
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被保险人
自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
行司法鉴定
第二十条 年龄、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性别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真实年龄和性别进行更改;如已领取养老年金,将按真
实年龄和性别重新计算养老年金领取标准
第二十一条 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或退还产品账户价值等事项时,实际给付金额多于应付金额的,
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的差额部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