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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类贷款ABS披露指引_2019.2_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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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WinRAR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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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7/17(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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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2格基础资产纳入资产池。如采用持续购买结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等应按照附件表 格体系的要求披露持续购买的相关信息。以个人汽车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等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 持证券,涉及持续购买基础资产的有关安排,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对持续购买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无特殊规定的,参照本指引的 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自律管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对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标准合 同文本制定、后续评价等相关业务开展自律管理。受托机构、发 起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和数据交流机制, 共同做好数据互换、信息共享、市场监测等工作。第五条【信息披露责任】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应切实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主体责任。发起机构和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 按照信托合同、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等相关约定,及时向受 托机构提供相关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指引所称的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 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第六条【中介机构尽职履责】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 3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责任,依法披露信息,对所出具的专 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第七条【投资者风险自担】投资者应对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 分析,独立判断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第八条【信息披露内容】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 供服务的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及相关表格体系要求,在注册环节、 发行环节及存续期充分披露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相关 信息。第九条【信息披露渠道】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 供服务的机构应通过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信息 披露服务系统、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北京金融资产交 易所网站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个人消费类贷款资 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相关服务平台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告知 交易商协会,并向市场公告。信息披露相关服务平台应严格按照银行间市场法律法规及 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要求,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不 断完善信息披露基础设施,提高技术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和信息 安全管理水平。第十条【信息保密义务】受托机构、发起机构、为证券化提 供服务的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4第十一条【信息披露豁免】因涉及国家秘密、技术性困难或 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披露相关信息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对无法披露信息的情况及原因进行说明,向投资者披露情况说明 书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告知交易商协会。第二章注册环节信息披露第十二条【注册文件】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应在个人消费类 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接受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注册申请报 告等文件。注册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名称、资产类型、是否 采用持续购买结构的说明、注册额度、分期发行安排等基本信息;(二)发行方式可选择招标或簿记建档;拟采用簿记建档发 行的,应说明采用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定价、配售的具体原 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三)风险提示及风险披露;(四)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信息, 发起机构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 理办法、过往表现、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等,贷款服务机构 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的方法、标准;(五)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等信息;(六)个人消费类贷款入池筛选标准;(七)发起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历史数据信息;(八)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