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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宏盈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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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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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宏宏盈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 (一)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和本合同的已缴保险费两项金额之间的较大者; 2、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二)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 本合同的已缴保险费乘以系数k所得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两项金额之间的较大者; 2、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二、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按照上述身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系数k”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相关,具体系数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k 18周岁至40周岁 160% 41周岁至60周岁 140% 61周岁及以上 120% 三、期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期满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注:已缴保险费指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期缴保险费乘以实际已缴纳保险费的期数。 年金转换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已经生效满十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已年满65周岁,投保人可申请将本合同当时的全部或部分现金价值转换成公司届时允许的年金产品,经本公司同意后,本合同即终止。 红利分配 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的分配方式,不具有终了红利,即直接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将红利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产品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和费差等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即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与定价假设的差异造成的可分配盈余。 本公司依托先进的专业投资管理经验,对分红保险产品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精心配置投资组合,追求长期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投资回报。 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具有不确定性,未来红利水平将由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本公司的红利分配政策以稳健经营和专业精神为宗旨,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保持红利分配的稳定性。具体红利金额将在每年寄发给客户的红利通知书中列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2年内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