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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附加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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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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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第 2 页 共 42 页目录一、 基本条款 ... 31. 关于瑞泰附加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32.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 33. 投保条件 .. 34.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35. 保险期间 .. 4二、 保险费条款 ........... 46. 保险费的交纳 ...... 4三、 保障条款 ... 47. 基本保险金额 ...... 48. 保险责任 .. 49. 责任免除 .. 510. 受益人 ...... 611.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 612. 保险费豁免 .......... 713. 欠款的扣除 .......... 814. 宣告死亡 .. 8四、 其他 ........... 815.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 816. 本附加合同的解除 .......... 917. 本附加合同的终止 .......... 918. 诉讼时效 .. 919. 司法鉴定 .. 920. 适用主合同条款10五、 疾病定义 . 1021. 重大疾病定义 .... 1022. 轻症疾病定义 .... 31释义40第 3 页 共 42 页瑞泰附加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一、 基本条款1. 关于瑞泰附加投保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指定的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是您(指投保人) 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 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2.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 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以及 主合同所包含的保单、条款、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文件构成。3. 投保条件 3.1 投保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应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3.2 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以下本附加合同中未做特定说明的被保险人,均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4.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附加合同方可生效。合同 生效日期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附加合同生效 日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被豁免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释义1)、保单年度(释义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释义3)、 第 4 页 共 42 页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保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 最后一日为对应日。5.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剩余保险期间一致,该保险期间在保单中载明。二、 保险费条款6.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的剩余交费期间一致,并在保单中载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三、 保障条款7.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每年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单 中载明。8.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8.1 身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 外伤害(释义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释义5)给付 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则自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 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被豁免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 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第 5 页 共 42 页8.2 全残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释义6),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 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则自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 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被豁免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 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8.3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释义7)的专科医生(释义8)初 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 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被豁免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 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8.4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 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 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在以后的 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被豁免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 交纳日止。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9. 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