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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指南针内部面授班-环境资源法、社会保障法增补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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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2 第一章环境保护法 考点1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一)环境规划制度 制定国家环境保 护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并公 布实施。 地方环境保 护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分类 按规划时间 分类 短期规划5年 中期规划15年 长期规划20年、30年、50年 按规划的法 定效力分类 强制性规划、指导性规划 按规划的性 质 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国土利用规划 内容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 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编制 程序 1.对象调查 2.历史比较及有关环境问题的分类排队 3.目标导向预测 4.拟定方案 5.系统分析、择优决策 (二)清洁生产制度 清洁 生产 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 担以下义务:1.提高清洁生产能力的义务;2.防止污染的义务;3.检测义务;4.接受 监管的义务;5.采用合规技术的义务 清洁 生产 的推 行 清洁生产的推行以政府为主,主要采用行政指导的方式。主要措施包括: 1.清洁生产规划制度。 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专项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规划并组织落实。 2.清洁生产的财政保障 国务院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 工作的资金投入。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地方财政安排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资金。 3.清洁生产信息和技术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 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 1201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后,原环保部的职责汇入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3 信息和服务。 4.清洁生产的政府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的产品导向目录,组织编制重 点行业或者地区的情节生产指南,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5.落后生产技术限期淘汰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 及产品的名录。 清洁 生产 的实 施 清洁生产的实施以企业为主。 1.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除了企业对自己的生产和服务进行自我检测和审核外,地方政府应当对排污超 标、高能耗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2.清洁生产认证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务 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适用 范围 规划 的环 境影 响评 价 总体 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 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 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 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 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 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 予审批。 专项 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 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 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 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 项目 的环 境影 响评 价☆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 类管理: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 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 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 记表。 [注意]报告书、报告表需审批,登记表只需备案4 规划 与项 目环 评间 的关 系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2)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 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3)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其环境影 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4)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 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环境 影响 报告 书的 内容 专项 规划 (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建设 项目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注意]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无需水行政部门预审 环境 影响 评价 的程 序 专项 规划 的环 评程 序 (1)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在该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机关提出环境 影响报告书; (2)对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 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 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3)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 关审查;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 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 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2。 (4)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决策前,应当先由环保部门召集有 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保护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 查见; (5)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 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建设 项目 环评 程序 (1)首先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经营报告书; (2)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报告 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 众的意见; 216年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新增加内容。5 (3)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建设项目的报告书、报告表报有审批 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3下列项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①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③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 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 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 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重新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 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后评价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 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 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四)“三同时”制度★ 概念 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使用的环保法律制度。 内容 1.包括同时初步设计、投入试生产、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四个阶段。 2.投入使用后的环保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五)环境保护税制度★4 征税 对象 1.征税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 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 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2.应税污染物 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3.适用除外 316年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行业预审制度。 42018年大纲增加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