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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厚大理论卷勘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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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误 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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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6/13(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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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2 监察委员会1、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1国家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性质: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2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任期: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上下级关系: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 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4法律保留: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5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⑥监察独立: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 2、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并列 (1)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 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 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4)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人 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5 (5)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3、监察委员会人员的产生和罢免 (1)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2)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 任”; (3)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根据国家 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4)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 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政府删掉了监察权 (1)第八十九条国务院的职权删掉了领导和管理“监察”工作; (2)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中,删掉了监察工作的 权力; 二、第129页第一段调整为: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 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 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三、第135页,宪法第24条第2款:“国家提倡爱祖国……”调整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 四、第148页,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 谐关系”; 3 五、第181页,(五)职权表格中,“3、选举、决定和罢免”部分中“(1)选举与罢免”中 的内容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内容调整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院院长和最高检检察长,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由大会投票表决。” 六、第182页,第5行增加“监察机关”,内容调整为“2、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 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则须向常委会辞去委员职 务。” 七、第183页,“3、人事任免权”下,增加一项“(6)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 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八、第183页,宪法宣誓制度内容调整如红字所示: 【新增考点】宪法宣誓制度 (一)概念 宪法宣誓制度是指经过合法、正当的选举程序后,被选举为国家元首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在正式就职 时,以公开向宪法宣誓的方式,誓言遵守并效忠宪法,恪尽职守,为选民服务的一项制度。 (二)功能 1、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宪法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凝聚着基本共识和价值观,是人民意志的最高 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权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 接受并主动服从,真正将宪法作为其行为准则。 2、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 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和 维护宪法 向选民或者代表机关宣誓,对国家法律和权力赋予者郑重承诺,能够使国家工 作人员明确权力来源于宪法,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产生神圣的使命 感和强烈的责任感,时刻受到誓言的约束。 3、有利于提高公民的宪法 意识,培养宪法意识 庄严的就职宣誓仪式,可以使宣誓者本人和广大公民同时经历神圣的体验。宪 法在人们内心深处是否具有神圣的地位同宪法权威具有密切联系,这种情感是 宪法权威的渊源之一。宣誓仪式本身就是很好的宪法教育,有助于公民从内心 产生对宪法的情感寄托,使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成为公民的心理基础。 4、有利于在全社会传播宪 法理念,树立法治信仰 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普及宪法知识,是以宪法凝聚社会共识的有效手段。每 一个人对宪法产生认同感、归属感和依赖感,有助于培育和塑造宪法文化,使 全社会尊重宪法、热爱宪法和信仰宪法。 (三)宪法规定 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1、宣誓主体各级人大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政 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誓词内容“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 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 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3、组织机构(1)全国人大主席团: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 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 行长、审计长、秘书长;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 任委员、委员等 (2)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4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人常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 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 委员会副主席、委员;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全人常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 (3)国家监察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6)外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 (7)任命机关组织: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7)地方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 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宣誓方式(1)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①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②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 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2)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3)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九、第184页倒数第三行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内容调整为“(1)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 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工作;” 十、第186页,“(一)常设性委员会”下第一段内容调整如红字所示: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不是具体办事机构。目前全国人大设有民族委员会、宪 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 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社会建设委员会。 十一、第190页,“二、产生和任期”部分第4点,删掉“而且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十二、第191页,“五、国务院的职权”内容调整如红字所示: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54年宪法规定为: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2、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3、提出议案权;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地方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 的决定和命令;统一领导各部委和全国各级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级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民族事务、华侨事务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 【注意】2018年修正案删除了对监察工作的领导管理权。 6、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 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奖惩行政人员; 8、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5 9、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0、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三、第191页,“(一)组成部门构成”内容调整如红字所示: 1、部 外交部国防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 2、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3、其他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十四、第193页,最后一个表格第一段:“(3)选举院长和检察长……”调整为“选举本级 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和检察长,……” 十五、第197页,【注意1】的内容调整为: 【注意】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六、第207页增加“第八节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监察委员会 国家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的监察机关。 一、组成 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没有任届限制。 二、监察机关体系内部的关系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三、负责制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四、职权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