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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_应对数字化税收挑战的最新全球动态_2018.10_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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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 数字化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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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2 历史沿革及OECD《中期报告》概览
6 数字时代的商业模式及其价值创造
12 数字化背景下的国际税法原则
16 欧盟地区的数字经济征税提案
18 其它地区的数字经济征税提案
21 包容性框架的下一步工作
22 跨国企业的工作重点
23 跨国企业的自我评估模型
1 历史沿革及
OECD《中期报告》概览
1.1 应对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历史沿革
2018年3月16日,OECD发布了《数字
化带来的税收挑战2018中期报
告》(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Digitalization – Interim Report 2018,
以下简称《中期报告》),并计划在2020
年前就数字化商业模式推出基于广泛
共识的、全球一致的税收政策,《中期报
告》的发布无疑是该计划中具有里程碑
意义的事件
实际上,OECD和二十国集团(G20)
对“应对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
BEPS倡议也是在过去五年中逐步形成
《中期报告》的标题本身正反映了对这
一倡议的思维转变,从原来将“数字经
济”视为更广泛的BEPS问题的一个组
成部分来加以关注,到后来转变为关注
整体经济的数字化的应对方案。在这一
思维转变过程中,发生了以下关键事件:
日期里程碑
2013年1月法国政府公布了其针对数字经济征税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
部分出现在《中期报告》中的核心概念,并且是最早提出“对
数字经济征税存在问题”的报告之一
2013年2月OECD发布了首份应对BEPS问题的报告,并与G20共同发起
了BEPS行动计划
2013年9月44个OECD及G20成员国认可了BEPS的15项行动,其中第1
项行动计划为《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Addressing the
Tax Challenges of the Digital Economy)
2014年9月数字经济工作组发布了关于应对第1项行动的提案的中期报

2015年11月BEPS一揽子行动计划提案(15项)提交给G20并全部通过
2016年6月建立BEPS包容性框架,使参与BEPS行动计划的国家超过
110个
2017年1月包容性框架授权数字经济工作组在2018年提交《中期报告》,
并在2020年提交最终报告
2017年6月67个国家签署多边工具,以促进与BEPS有关的税收协定的
更新
2018年3月包容性框架批准《中期报告》的发布
2020年12月之前包容性框架发布最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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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对数字化税收挑战的最新全球动态
1.2 《中期报告》的主要观点
《中期报告》反映了截至目前包容性框
架就经济数字化及其带来的税收挑战
所取得的共识,其主要观点包括:
包容性框架不仅关注那些旨在实现
低税负结果的企业架构,还主要关
注如何将征税权公平地分配至(各
个)商业价值的创造地
在确定“联结度(nexus)”规则(用
以确定非居民企业何种情况下应就
来源于某国的利润交税)及利润分
配规则(用以确定企业利润的多少
应在来源国交税)是否需要修订以
确保在数字化商业模式背景下产生
公平、合理的结果之前,需要进行更
多的研究和分析
如果结论是需要修订,那么需要决
定是采用“定量门槛”还是“定性门
槛”规则
那些赞成在达成全球共识前采取短
期(可能是单边)措施的包容性框架
成员提出了短期措施设计时的考量
因素,以减轻短期措施的不利影响
这些考量因素包括:遵守现行双重
征税协定及贸易协议、临时性,设置
门槛以降低对初创企业和创新活动
的不利影响等。与此同时,有几个国
家表示《中期报告》似乎不应限制其
自主权
OECD的工作很可能影响所有存在
数字化收入的企业,而不仅是那些
经常出现在财经新闻头条中的高度
数字化企业
虽然《中期报告》密切关注对数字化企
业的征税动态,但我们无法通过这些动
态预测包容性框架对数字化的最终立
场,因此判断这些动态的整体影响还为
时尚早。然而,密切关注某些经济数字
化大国的立场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
些国家之间立场的异同,很可能对包容
性框架的最终立场产生影响
一旦包容性框架的最终立场得以确定,
即制定了一个改变现行税收体系的全
球协调一致的应对方案。那么这一方案
将同时影响不以税收驱动为目标的公
司架构,以及旨在利用低税管辖区或跨
境税收错配的公司架构
何坤明 Khoonming Ho
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毕马威亚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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