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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BEPS时代开启_国际税收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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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3/14(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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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在去年发布的《2017中国税务前瞻》系列
之《BEPS在中国落地——多方位齐头并进》
一文中,我们突出强调了中国在加强大数
据驱动的跨境税收监管方面所做的努力,
以及中国跨境税收政策的快速发展。今年,
我们将继续深入探讨中国持续推进税基侵
蚀及利润转移(BEPS)项目的现状、税收
征管的加强和国际税收政策的逐步调整,
以及中国在全球经济中发挥的作用

不得转载。中国印刷。01
不断演变的中国国际
税收政策制定背景
有,不得转载。中国印刷。在深入细致地探讨2017中国税务法规和执行层面的发展之
前,有必要先回顾历史以了解整体宏观背景。很明显,自
2013年初起,BEPS项目开始执行,中国亦开始在此时着
手制定国际税收政策。截至2012年底,在BEPS项目启动
后的高峰期,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对外投资国,位列于
美国和日本之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从2005年的最低水平
开始,持续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2012年增长至880亿
美元。但这仍远低于当年外商对内的直接投资1120亿美

来到2017年,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2015年,中国对外
直接投资已超过了外商对内直接投资,首次成为净资本出
口国,同时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资本出口国。截
至2016年,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达1,830亿美元,已远超
外商对内直接投资1,310亿美元。虽然中国政府2017年采
取了系列措施以遏制某些显见的对外非理性直接投资活动
从而影响了资本外流,但可以预见的是,中国未来在结构
上仍将保持为资本出口国。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中
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中国数字经
济企业的业务高度创新,该类企业或将成为对外投资的主

而截至目前,虽然中国还未出现重大的新法规以在其国际
税收政策制定中反映上述转变,但转变的迹象已经变得越
来越明显。中国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地面临越来越多的税
收质疑(特别是与常设机构相关的争议),促使国家税务
总局需要通过向企业提供相互协商程序(MAP)相关协助
的需求不断增加。这使得中国税收政策制定者可能需要停
下来思考一下,针对全新数字经济概念下的关联度概念,
如何在二十国集团(G20)、经合组织(OECD)、联合
国和其他组织机构等层面达成全球税务共识

帮助中国跨国公司持续收回和重新部署海外资本和利润的
愿望,促使中国致力于修订其对外投资税收制度。强化境
外税收抵免制度,甚至中国版参股免税法,都将有可能出
台。这是2017年8月出台的国发【2017】39号文的一个亮
点,与此前出台的国发【2017】5号文相辅相成,也是落
实习近平主席曾于2017年1月在世界经济论坛发表的讲话
中提到的中国在维护全球化中所扮演的核心角色

总体而言,中国从“来源国”到“居住国”的思想转变非常明
显,包括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更新的税收协定条款,推
动了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的落实(如中国与俄罗斯、罗
马尼亚、马来西亚双重税收协定的更新)。话虽如此,随
着数据收集和分析能力的增强,中国不太可能放弃执行其
来源地征税权。此外,近年来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发展相
对停滞,也促使中国出台新税收措施来鼓励外商投资,这
其中包括暂不对再投资于鼓励类项目的对外支付股息征收
预提所得税

纵观整个中国国际税收政策和监管“试水区”,可以说中国
的税收政策结构正在逐渐向“居住国”的角度转变,同时中
国税务机关的技术和组织架构发展也推动着“来源国”征税
权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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