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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于年 月 日在中国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
第一条本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
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第二条合资经营公司的名称为。英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的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 地区的计算机用户提供优质的技术和教育服务,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并使投资各方获得应有的利润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合营公司还应遵守本合同及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方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合同公司自成立日起合营期限为年。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双方至迟于合营期满之日前六个月达成延长合营期限的协议
第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美元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共为 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出资:
甲方:
占注册资本的 %
出资方式:
折合 美元的人民币现金。人民币一美元的比价按交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售出牌价计算
乙方:
占注册资本的 %
出资方式:
现金 美元,其中包括合营公司经营所必需用的部分设备等
第十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二期缴付。第一期共缴付 美元,双方各缴付 万美元。并应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天内付清。第二期出资的缴付时间由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合营公司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甲、乙方投资中的外汇和合营公司的外汇收入均应以外汇存入开户银行。只有当董事会决定将外汇(全部或部分)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开支时,才能将外汇存款兑换为人民币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如不能按规定时间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则出资不足部分按年(365天)息%向合营公司支付利息,按日计算,每月缴付一次。人民币一美元比价按滞交期间的最高比价计算
第十三条投资双方缴付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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