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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之工伤模块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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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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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2/9(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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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摘自点米问答 365hr
生育模块问答
Q: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A:《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
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
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Q:在成都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呢?
A:1、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成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递交申请;
2、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则受理;
3、受理资料后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4、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认定结论;
5、将认定结论送至申请人

Q:安徽省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是否包括生活护理费?
A:(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进城务工人员一次性长期待遇的法律适用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
工人员工伤待遇问题,劳部发【2004】1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
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
4 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
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
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关系,与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
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原安徽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 厅下发劳社【2005】83号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
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
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
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
体标准为: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80个月;二级为250个月;三级为
220个月;四级为19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
级待遇减少4个月

(二)一次性长期待遇是否包含生活护理费的理解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职工,长期
待遇主要是指按月领取 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伤残津贴 、供养亲
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
况适时调整”。为保障进城务工发生工伤农民工的权益,原劳动部劳部发【2004】18号和原
摘自点米问答 365hr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2005】83号文件规定进城务工的受伤人员可以选择一次性
领取,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中已经包括生活护理费。根据该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属于工
伤职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项目。一部分发生工伤的进城务工受伤人员并不清
楚一次性长期待遇所包括的项目,主张权利时在一次性长期待遇之外可以主张的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没有主张,再主张长期待遇的同时再行主张生活护理费。本应主张的项目成为漏项,
不应主张项目却重复主张造成审理难度加大,同时遗漏赔偿请求项目随之而带来再行主张时
可能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

Q: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A: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三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Q: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如何处理?
A:(1)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尽快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工伤认定后,符合
规定的工伤医疗费可向社保机构申报核销或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2)除抢救外,必须到就近的工伤保险约定医疗机构治疗。属抢救的,伤情稳定后应及时
转到工伤约定医院机构进行治疗

(3)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必须在30日内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如逾期,申请前有关
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Q: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单位需要给员工支付护理费吗
A:《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
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
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Q: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A: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
适当延长,但最多延长不超过12个月

Q:工伤保险费是不是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
A: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费

摘自点米问答 365hr
Q:工伤报销范围如何
A: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
标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工伤基金不予报销

Q:工伤就医有什么规定
A: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就医24小时内,向医院提交书面告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往统筹地区以外治疗的,应
当由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Q:发生事故伤害多长时间申请工伤认定
A:用人单位应当从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工伤行政部门和
经办机构,从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伤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条例
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Q:申请工伤认定要提交哪些材料
A:(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Q:北京申请工伤认定有哪些条件?
A:用人单位或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
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直
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Q:一次性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A:《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9号)第五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
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
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
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
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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