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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锦康集团社会保险管理办法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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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1/15(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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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社会保险
第一节养老保险
一、缴费基数:由昆明市社保局按上一年度的省内社会平均工资核定

二、缴费费率:公司承担20%,个人承担8%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的规模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个人缴费满15年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男年龄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5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伤致残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指定医院提供证明,并经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养老保险金的计发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

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关系及手册随之转移
1.转移:持鉴定过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手册,到以前所在社保办理单
位开转移单;
2.转入:增减变动时由单位直接转入,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加盖社保公章的社保转移单及个人帐户卡;(办理时间每月15-26日)
3.转出:公司将社保局盖章认可的《养老保险手册》发放给本人,个人需办转移手续时可到相关社保机构盖章(办理转移的时间为每月1日—10日)

注:养老保修购买起始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如出现养老保险中断需接续者,到个人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

第二节生育保险
一、缴费基数:由昆明市社保局按上一年度的省内社会平均工资核定

二、缴费费率:公司承担0.9%, 个人不承担

三、生育保险办理:参统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发生生育或流产等情况的,须在半年内到社保机构生育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办理时间为每月1至10日

产假待遇按照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生育保险费领取标准:
(一)生育费用标准:
顺产:1800元、难产:2300元、刮宫产:3500元
(二)流产费用标准
不满三个月:300元、三个月以上:500元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休假工资,按照核定的本人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支付,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工资支付

例如:女25岁、难产,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期享受的生育待遇为90天产假待遇、30天晚育假待遇、15天独生子女产假待遇、15天难产待遇。合计150天待遇,其产假工资为=缴费基数/30*150
按照“结余归己,超支自付”的原则,实行包干使用,支付标准按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料:
生育
1.由单位填制并盖章《昆明市女职工生育保险统筹费用结算表》
2.《出生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公章医院的证明或出院证原件(需证明属于顺产、阴式手术产、剖宫产等情况的诊断说明或出院说明)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原件;
4.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办理)
5.领取人的养老保险手册或帐户卡(参保社保点办理)
6.本人持身份证在生育保险处办理领取手续,代领者须持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办理;
(二)流产:
1.由单位填制并盖章《昆明市女职工生育保险统筹费用结算表》
2.加盖公章医院的证明或出院证原件,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发
票原件;
3.领取人的养老保险手册或帐户卡(参保社保点办理)
4.本人持身份证在生育保险处办理领取手续,代领者须持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办理;
注:生育报销对医院的要求是:县级以上的国家全民医院。凡属生育保险的统筹项目不允许用医保卡支付

8、办理机构:单位隶属地区社保局生育保险处
第三节 工伤保险:
一、缴费基数:由昆明市社保局按上一年度的省内社会平均工资核定

二、缴费费率:公司承担:1%,个人不承担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项目支出:
1.工伤医疗费
2.工伤一级至十级职工伤残津贴;
3.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4.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
5.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丧葬补助金;
9.供养亲属抚恤金;
10.劳动能力鉴定金;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工伤报销:
1.工伤保险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收到的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上述第9项情形按照工伤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他款项按照工伤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况:(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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