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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DOC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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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厅 运输管理局
资料大小:26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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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1/27(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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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文件
苏运车[2006]18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
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运管(驾培)处:
现将《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主题词:车辆技术培训通知
抄送:部公路司
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办公室2006年6月12日印发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行为,保证驾驶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以及对教练员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教练员的资格管理工作,指导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教练员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教练员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教学质量信誉管理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教练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四条 教练员应当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后,方可执教

第五条 教练员分理论教练员与驾驶操作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根据教学内容分为普通驾驶培训、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三类

驾驶操作教练员根据教学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

第六条 申请教练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试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应的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申请表》(附件);
(二)近期l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复印件;
(六)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八)有关服务单位出具的驾驶经历证明;
(九)有关教学单位出具的教学经历证明;
(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教学单位出具的无不良教学记录证明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报名材料审核合格后,录入“江苏运政在线”,并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准考证

第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考试大纲组织考试。考试分科目的单科成绩不合格可申请补考一次,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1年内有效

经考试合格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10日内为其发放《教练员证》

第九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试规则,对违反考试规则的,监考人员可终止其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或宣布该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第十条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申请增加准教范围的,参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教练员证》有效期为6年。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曰,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换证,并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继续教育证明、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相关材料

教练员变更受聘驾培机构的,应当及时申请换证

在整改期间或整改未合格的教练员,待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 《教练员证》遗失、损毁的,教练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补办,并提交《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申请表》、《教练员证》遗失、损毁的书面声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驾培机构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教练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教练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驾培机构,不得为非聘用驾培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驾驶培训教学

第十四条 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的,应当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应当重新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时,应当及时在“江苏运政在线”变更相关信息

教练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如需变更受聘驾培机构,应当与原受聘驾培机构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流动

第十五条 教练员执教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并在准教范围内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六条 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规范使用IC卡培训计时系统,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

第十七条 教练员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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