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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典价(不得超越原典价)
第四条 于转典契约成立当日,乙方将典物全部移转与甲方占有收益使用
第五条 转典期间内,甲方应负妥善保管之责,如有故意或过失致典物全部划一部分灭失,应赔偿责任
第六条 甲方对于典物为使用便利,非先征得乙方同意,不得加以整修或添设等行为
第七条 典权期限届满,乙方应备足第三条所载原典价,向甲方赎回典物,而甲方应将典物负责回复原状,返还乙方各无异议
第八条 典权存续期间,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典物为再转典,或让与及出租与他人
第九条 本契约经双方签盖后生效,同时应向主管地政机关办理典权转典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应依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转典权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转典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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