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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_工伤保险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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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9/15(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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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工伤保险
本章概要:
○工伤认定的程序、依据
○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费用的缴纳
○劳动能力的鉴定
○工伤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待遇
○非法用工单位的一次性工伤赔偿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及其抚恤金的领取
1工伤保险的含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
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
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是处理工伤的先决程序,只有认定为工伤,才能进一步解决工伤医疗的经
济补偿。2003年9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了《工伤认定办法》,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在该办法中,对工伤认定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2.1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
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
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工会组织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
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
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3工伤认定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
伤的认定决定

2.4工伤认定决定的内容及其送达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
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
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2.5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补救
措施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工伤认定的依据
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分
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视同工伤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
的工伤保险待遇

3.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专家提醒
1、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

2、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4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
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的权利

专家提醒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
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5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
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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