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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书DOC

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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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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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8/3(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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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种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协议书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座落地址:电白县镇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的宗旨是:搞好商品流通,促进电白经济发展

第四条合作经营项目是由个协议人共同出资设立,协议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项目承担责任。合作项目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己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项目合作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六条项目合作主要经营范围:种植农作物、养殖鱼类、禽畜类及龟类产品等

第三章项目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项目合作人共个,分别为:
1、 ,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2、 ,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3、 ,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4、 ,住所在,身份证号码为:

第四章协议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合作项目资本全部由协议人自愿出资入股(协议人即是合作项目的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第九条股东的现金出资总额元,后称出资金额如下:
1、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2、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3、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4、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分红。合作项目新增资本,原股东可以优先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合作项目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步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
(五)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协议书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在合作项目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项目承担债务;
(三)股东出资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四)遵守本协议章程,保守协议书秘密;
(五)支持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合作项目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合作项目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合作项目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规则
第十四条合作项目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项目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作项目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力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合作项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九)对合作项目合并、分立、变更合作项目形式、解散后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合作项目协议书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本章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对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项目形式以及修改合作项目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可由股东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告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合作项目设执行董事名,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制订合作项目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合作项目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合作项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合作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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